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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认定业务流程
2004-11-17 15:47:00

 

  一、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职工患慢性病,凭以往病历资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慢性病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要求认定慢性病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征求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符合条件的,填写《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于每年 3月20日至31日和 8月20日至31日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三、参保人员慢性病鉴定工作,于每年4月份、9月份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组成医疗技术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由医疗专家签署意见,鉴定小组确认。
  四、用人单位于每年4月份和9月份的下半月到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领取鉴定结果。鉴定为慢性病的职工,发放《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证》,此证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持此证和认定表到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盖章,并在局值班室(618)室加盖钢印。用人单位凭职工慢性病认定通知书、《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于次年1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慢性病备案手续,按规定享受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对慢性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慢性病鉴定小组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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