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医保动态 | 服务指南 | 信息查询 | 定点机构 | 政策法规 | 机构设置 | 行风建设 | 交流园地 | 医疗保健 |
 
首页
服务指南业务流程
 
在职公务员长期慢性病的认定业务流程
2004-11-17 15:47:00

 

  根据《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特殊规定病种的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各处室工作职责,将特殊规定病种的认定程序明确如下:
  一、由医审各处将其所属参保单位申报的病种,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初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于每月10日前接收所属用人单位申报的病种认定审批资料并登记。
 (二)于当月10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所患有关病种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包括初审认定的、依据不足的和不予认定的病种所有材料)和初审情况登记表一并移交综合一处。
 (三)初审填表时,暂使用《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并将初审、复审认定的诊断依据、诊断、认定结果、认定日期、认定有效期和认定人员填写在"中心认定"栏中,将该表(一试两份)分别放入各参保人员申报材料中。
 (四)将参保人员的申报材料按单位归档,并注明单位名称、医保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日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日期、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由综合一处对各医审处初审后的病种进行复审认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于每月10日后,三个工作日末接收、核对各医审处初审的病种材料及初审情况登记表。
 (二)于接到初审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工作,将认定结果填写在《石家庄市 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空白处,并加盖"病种认定专用章"。
 (三)将复审结果报送主管主任审批。
 (四)将已认定的病种建立台帐并存档。
 (五)次月1-10日各单位到政策咨询台取本单位参保职工慢性病病种认定结果。

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门诊长期慢性病病种(35种)包括:
1、呼吸系统疾病(2种):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3、消化系统疾病(3种):消化性溃疡(有合并症者)、慢性肝炎、肝硬化;
4、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
5、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4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6、内分泌系统疾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7、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
8、风湿性疾病(3种):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类风湿性关节炎;
9、神经疾病(5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
10、精神疾病(1种):精神分裂症;
11、其它(3种):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不属于以上病种规定的少见长期慢性病,个人负担确实过重,经医保中心批准后,可视为长期慢性病病种。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特殊规定病种认定有效期到期复核的通知


各医审处:


  根据《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特殊规定病种的认定办法》,结合实际,对特殊规定病种认定有效期复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核病种(5种)
  1、消化性溃疡;2、慢性肾小球肾炎;3、白细胞减少症;4、精神分裂症;5、结核(含肺结核)
  二、复核办法
 (一)对上述病种认定有效期到期的参保职工,由各医审处在其报销相应医疗费时通知本人:到市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开据诊断证明,连同近期复查的相关病历资料和参保职工所持的《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一并报综合一处。
 (二)综合一处复核认定其病种未愈后,在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日期并加盖病种认定专用章,有效期仍为一年。预期未办理复核手续的患上述病种的参保职工,其相应医疗费各医审处不予报销。
 (三)未列入上述复核病种范围的特殊规定病种不再复核,可继续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4 Medicare administerial center,Shijiazhuang  Hebei  All Rights Reserved.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