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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认定办事指南
2004-11-17 15:45:54

 

  一、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职工患八种慢性病,参照《八种慢性病须出具的基本资料》,备齐资料,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慢性病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根据《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八种慢性病医疗诊断标准》,对参保人员要求认定慢性病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
  三、单位同意上报的填写《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统一使用档案袋报送慢性病鉴定资料,每人一个档案袋,统一填写档案袋封面,并填写《申请鉴定慢性病人员统计表》,根据发病时间分别于每年 3月20至31日和 8月20日至31日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四、参保人员慢性病鉴定工作,于每年4月份、9月份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医疗技术专家鉴定小组,依照《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八种慢性病医疗诊断标准》进行鉴定,由医疗专家签署意见,鉴定小组确认,签发《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证》。
  五、用人单位于每年4月份和9月份的下半月到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领取慢性病认定通知书、《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和《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证》,持《石家庄市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证》到市劳动保障局值班室(618)室加盖钢印。
  六、用人单位凭职工慢性病认定通知书、《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慢性病病种认定表》于次年1月2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慢性病备案手续,按规定享受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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