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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病种目录
2004-11-18 14:58:07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现将长期慢性病病种(共35种)规定如下:
  一、呼吸系统疾病(2种):阴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二、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三、消化系统疾病(3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
  四、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
  五、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4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六、内分泌系统疾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七、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
  八、风湿性疾病(3种):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
  九、神经疾病(5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
  十、精神疾病(1种):精神分裂症;
  十一、其它(3种):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
不属于以上病种规定的少见长期慢性病,个人负担确实过重,经医保中心批准后,可视为长期慢性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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