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对《方案》所列诊疗项目进行了遴选,制定出我市新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共有3348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有466项,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方可使用的项目有169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方可使用的项目(见附录),其审批手续按照《石家庄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险大额诊疗项目管理的通知》[市劳(2001)31号]执行。 二、《方案》规定手术项目(编号为330000000)在指导价的基础上允许上俘15%,对此,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不再执行。 三、原定额管理的诊疗项目仍实行定额管理,但定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肾透析:原定额400元/次,调整为省、市、县级医院分别为每次400元、380元和350元。 (二)冠脉造影:原定额5000元/例,调整为省、市级医院分别为每例3300元和3100元。 (三)冠脉造影+PTCA:原定额25000元,调整为省、市级医院分别为每例21000元和20500元。 (四)冠脉造影+PTCA+支架置入(不含支架):原定额30000元,调整为省、市级医院分别为每例22000元和21600元。 (五)白内障超声乳化:原定额2700元,调整为省、市、县医院分别为每例2100元、2000元和2000元。 四、《方案》中新增的护理费全部纳入医保范围;新增诊查费属于住院期间的和门诊急留观诊查费纳入了医保范围;其他门诊诊查费未纳入医保范围。 五、床位费的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但收费标准按《方案》执行。 六、《方案》中《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列入一次性材料201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127种,其他不得另行收费。 一次性材料零售价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医疗保险基金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支付;1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负30%,其余部分按规定支付。 七、有关微机程序的说明 (一)新的诊疗项目在微机程序中的拼音编码使用全拼,既每个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药品目录的拼音编码仍按原办法操作。 (二)所有诊疗项目的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下调,但不能向上浮动。 (三)《方案》中的“造影剂”在程序中已经冻结,参保职工使用造影剂时,按我市药品目录执行。 (四)《方案》中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额管理的项目相关的项目“血液透析”“血透监护”“冠状动脉造影术”“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已经冻结,参保职工使用时,应用定额管理的项目名称。 (五)参保职工住院时的人工煎药和煎药机煎药属于医保范围。《方案》中的“人工煎药”和“煎药机煎药”已经冻结,参保职工使用时,应用“住院人工煎药”和“住院煎药机煎药”名称。 (六)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负比例作为系数已编入微机程序,并输入了名称。定点医疗机构定义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规格和单价,某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负比例由微机自动生成。 (七)《方案》中带“*”标记的项目为省内尚未开展的项目,微机程序中已经冻结。 八、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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