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协议,结合本市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定点药店是指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与医保中心签订合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药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三、医保中心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需要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药店。 四、医保中心通过与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并进行管理。 五、定点药店药事服务工作管理与要求 (一)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药事服务的管理机构,明确专管人员。 (二)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药事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深入宣传、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 (四)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参加医保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及时全面贯彻执行会议精神。 (五)本单位医保管理机构能够全面检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药事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药事服务行为。 (六)按医疗保险准入制度,维护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规格要定义完整。 (七)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时上传、下载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上报各种报表。 (八)服务态度好,无参保人员投诉、举报。 (九)积极履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赋予的职责,紧密配合医保中心的工作。 (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齐全,非针剂药品备药率在90%以上。 (十一)不销售假药、劣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质量。 (十二)营业时间药师在岗履行职责,不发生药事事故。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供药安全。 (十三)24小时提供服务,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证药事服务质量。 (十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零售价格公开且不高于物价部门或医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限价,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执行的药品零售价格不高于对非参保人员执行的零售价格,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十五)不提供在其他药店购药使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IC卡结算药费或其他费用服务。 (十六)提供给参保人员的药品应符合配伍要求,不得乱拿药、重复用药(指同时用两种以上同类药品)。 (十七)不为参保人员使用IC卡消费提供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服务。 (十八)不为参保人员使用IC卡消费提供超量购药服务。 (十九)不为他人冒名使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IC卡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事服务。 (二十)按时序整理装订业务人员手工书写药品销售票据和计算机打印的医疗保险药费票据。 (二十一)不发生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医保中心对定点药店药事服务要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实施监督与管理。 七、医保中心对定点药店的药事服务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两个月一期,择时进行。 不定期检查,由分管处室在遇有投诉、举报、上级布署等特殊情况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心领导批准,根据情况决定检查内容和时间。查出问题与定期检查查出问题一并处理。 八、医保中心采取查阅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定点药店药事服务情况进行有针对性检查。定点药店药事服务违反本办法第五项要求的,按《石家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事服务考核评比标准》所列的评分、扣款、处罚标准,予以扣分、扣款、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停业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 九、 医保中心对定点药店的药事服务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评比制度,按考评项目分配分值,查出问题按《石家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事服务考核评比标准》规定扣分,扣完为止。定点药店评比,按年度考评得分多少排列名次。年终对名列前茅的10%的定点药店进行表彰,对其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列末位的定点药店停业整改一至三个月。确定定点药店的时间不足一年的,原则上不评为先进。年度内发生过串换药品、销售假(劣)药、将其他单位就医购药的费用使用IC卡结算、药事责任事故、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引起后果、媒体曝光、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定点药店,不能评为先进、不兑现本检查期药事服务合同保证金。 十、医保中心与定点药店的结算 (一) 定点药店与医保中心罚款的结算,按本办法第八项规定的标准,由定点药店直接上交医保中心,按检查期兑现。 (二)医保中心与定点药店药品费用的结算。医保中心根据检查情况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扣款标准扣除不合理药品费用,并于次月月底前将合理的药品费用的95%拨付给定点药店,其余5%留在医保中心作为药事服务合同保证金。 (三)医保中心与定点药店药事服务合同保证金的结算,根据考评情况,每个检查期核算兑现一次。合同保证金返还数额,根据定点药店的考评实际得分率确定。 十一、本办法规定的考评项目,根据定点药店药事服务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十二、本办法规定的考评项目的评分标准、扣、罚款标准,根据定点药店药事服务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十三、本办法由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事服务考核评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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