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在职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或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本人的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 用人单位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职工患长期慢性病或大病造成的个人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补助办法由用人单位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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