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前已鉴定的慢性病如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慢性病范围被重新认定的,应从2003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病种待遇,2003年上半年新申报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认定为慢性病的,应从职工确诊或用人单位填报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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