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市劳社〔2004〕77号 ------------------------- 关于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部分摘要)
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6月30日前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工作年限。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六、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接收单位的,应在30日内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档案寄存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建立医疗保险档案。未及时接续医疗保险被注销的人员,由档案寄存机构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记录单》,按《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缴费手续。 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档案寄存机构应为其建立医疗保险档案。除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期参保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外,一般应在参保前体检,体检费自理。对确属患特殊病、长期慢性病以及需住院治疗的人员,依据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实行有计划的准入。 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要进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档案中未转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难以确定工作年限的,一般以职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各阶段工作时间为准。视同缴费年限确需变更的,由档案寄存机构填写《石家庄市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变更表》,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按此办法累计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以后不再建立个人账户。 十、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参加医疗保险,应补缴逾期医疗保险费。逾期时间是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参保时间的下月起,计算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超过25周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无档人员(在校生等情况除外),一般按25周岁计算。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逾期和一次性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后,档案寄存机构凭职工退休表、职工档案、医疗保险手册、《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认,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方可办理终止缴费和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十三、档案寄存期间被批准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上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6%的比例划入(本通知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上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数据为准。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不满一年并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办法》规定执行6个月等待期。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持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和《开户通知单》,到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办理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开立医疗保险专用活期储蓄户,办理委托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可在市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十六、灵活就业人员垫付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档案寄存机构按规定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医保中心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提供电子文本给商业银行营业部,由其将报销款项拨至灵活就业人员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专用活期储蓄存折。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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