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认同,女性生育,既是一种自然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她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同时又是人类自身生产的主体,实际上为社会上做出了双重贡献。生育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等社会保险的普遍原则。其基金来源遵循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集合社会力量,在较大社会范围内筹集资金。因此,生育保险费的缴纳不能只是女职工或未生育的女职工,而是不论男女、不论年龄大小职工都必须参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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