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石劳社[200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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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划入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37号)精神,为保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基本养老金调整,现通知如下: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调整时间,自用人单位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的下月起开始执行,以前的个人账户基金不再调整。自即日起,各用人单位凭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汇总表,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经审核,经办机构以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为标准,将基金按比例每月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今后再遇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及时审核,并自核定后的下月起进行调整。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