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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基本医疗保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12-27 17:41:0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办发〔200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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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建立“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机制,引导职工合理医疗消费,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合实际,现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 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900元;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400元,退休人员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300元。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收治住院标准的,凭市卫生局审批证明,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可承担参保职工住院业务。
  二、 职工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
职工住院持“IC”卡和病历本可在市区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其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在职职工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至统筹基金封顶线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20%,二级医疗机构为17%,一级医疗机构为1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2%;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个百分点。但个人负担比例(含公务员补助)最低不得低于10%。
     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退休人员和患长期慢性病在职公务员(含参照执行的人员)门诊的就医管理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可在市区任意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账户当年基金用完后,其医疗费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用“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就医的年度起付段标准按照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其个人门诊医疗费负担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1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1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确需转诊的,由选定的医疗机构核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办法,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和被确认患长期慢性病的在职公务员,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或被确认慢性病的当月向选择的门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医疗机构对选定职工名单汇总后,与选定医疗机构备案表一同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门诊定点确定后一年不变。因居住地转移或医疗机构服务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本人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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