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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居民住院临时使用《代卡证》的通知
2007-12-20 13:58:58

 

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因初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人数众多 ,居民医疗保险卡制作工艺较复杂,短期内还不能全部发放到居民手中。为保证参保居民在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住院治疗,经研究决定,暂使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卡证》(以下简称《代卡证》)代替医疗保险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居民已办理了参保手续,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医疗保险卡未制出,患病需住院诊治时,由所属劳动保障工作站向市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代卡证》。
  二、参保居民凭《代卡证》和《石家庄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办理住院手续。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持《代卡证》住院的城镇居民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诊治和管理。
  如参保居民住院期间收到发放的医疗保险卡,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改为划卡结算,并将以前的费用录入微机,将信息上传医保中心;如住院期间一直未收到医疗保险卡,先让患者出院,暂不与其结算医疗费,可让患者缴适当的押金,等拿到医疗保险卡后,再将全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录入微机,划卡结算,并将信息上传医保中心。
  因条件所限,需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而医疗保险卡未收到的,先按医保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并在《代卡证》上填写转入医院名称并加盖公章,《代卡证》移交转入医院。已发生的费用暂不结算,等拿到医疗保险卡后,转出医院先行划卡结算医疗费,再将卡移交转入医院结算。
  四、急诊抢救的病人,由医保中心认定后,在《代卡证》上填写抢救医院名称。抢救医院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五、《代卡证》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丢失,发放医疗保险卡后及时收回。
  六、《代卡证》使用终止时间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12月26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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