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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三)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四)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五)会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费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七)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八)负责各项医疗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 (九)负责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 (十)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十一)负责对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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